註 : 本文主要以唐君毅先生於 《 文化意識與道德理性 》 <家庭意識與道德理性 >及 < 國家意識與道德理性 >二文所論而申述有關理想家庭結構及家庭運作之基礎意思 。 讀者可參考上述文章,文中不列明注釋,敬諒。
上文談到,人之所以重視家庭、愛護家庭、孝順父母,乃源自吾人之家庭意識、返本意識,此亦純粹精神之追求。人生價值開展之空間須於個人與群體的互動之中建立,此價值空間並能從家庭、社會、國家、民族、歷史文化、天地一層一層擴展,個體生命逐步突破,進而與整體存在融合。
從吾人之家庭意識,吾人會生起欲“維持家庭而使之得以永久”之渴求;從吾人之返本意識,則吾人會感念父母之心,而欲維持、延續、擴展此家庭,望父母之愛得以繼承並發揚光大。此即吾人之家庭結構得以維持、延續乃至擴展之根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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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想的家庭結構
完整的家庭結構,由夫妻結合始,當上有所承而侍父母,下有所開而育兒女, 橫有所繫而友兄弟,而且兼容兄弟姊妹之嫂婦夫婿及兒女之媳婿。此乃自古以來吾人所崇尚之三代同堂之福。此家庭結構乃有其合理性及必然性。父母在堂,吾人知父母欲見兒女之心,並望一家團聚和諧;故吾人自求兄弟姊妹同住而侍父母;知父母欲兒女成家以見夫妻之愛得以延續擴展,故吾人均欲成家以育兒女;知父母欲兒女之後代能繼承家庭,故吾人均望下一代成家。具體家庭結構的呈現,精神上乃源自吾人之家庭意識;情義上則源自吾人對父母之心之感念,故必欲建立此結構,並因情之不容已,而父母在堂,必不欲傷父母望一家團聚之情,而不會有分家之動機、 並生起對三代同堂之家庭結構之嚮慕。
家庭之情,愛中有敬
家人之間的互動、交流、合作,本非為計較各人自身利益或所求目標之成效,而乃純粹欲求親情之日隆、相處之和諧及家事之順適而已。而此等“純粹之欲求”, 初則非有求於他人之努力,而乃求諸己之無私付出與成全。人在此無私付出與成全當中,會得到鍛煉與成長,然此還只是站在個人層次而論,尚未進入家庭作為一個組織之營運層面。組成家庭之緣起本為純粹的夫婦相愛,而家中各人的名位,均是由生育之先後或情緣之結合而使然,是故家人之關係乃先天決定或情緣決定,而且有著永恆不變的意義。因此家庭作為一組織,當中個體間之互動原則,固以親情、 慈愛、包容、體諒為重,以使家庭充滿著親愛、溫暖之氛圍。然而由於家庭結構及個人關係均具有一永恆不變的意義,是故人在當中容易錯認“親愛、溫暖之氛圍” 為必然存在,忽視了此“親愛、溫暖之氛圍”須是由家中各人的互動、各人的共同 “無私付出與成全”所共同建立。此中“無私”之意,是指“付出與成全”是對應於整個家的關懷與發展而言,或者是以守護整個家的本源為據,而非僅僅為了局部的對象。然而,人在家庭的付出與成全“有私心”,也不一定是出於罪惡或以私害公之心。例如,為人父母者常常為了要給孩子最好的,往往會要求自己“無限量付出”而“忘掉讓孩子有機會付出”。站在此“無限量付出”的一義上,確見父母的無私偉大;可是由於“忘掉讓孩子有機會付出”一義上,即忘失面對家庭更大之公心——自己除了是為人父母者以外,本身也是為人子女者,自己是有“對父母孝順之情”,而且也希望孩子對祖輩孝順之一念。此情此念是直從“返本意識”透出, 只是當此情此念混雜在要求自己為孩子“無限量付出”的一念當中之時,即被淹沒而不覺。此如何解救?那就要明白,家庭建立的起始是愛;而維持家庭,則須在愛之基礎上發展敬,使愛中有敬:敬對方為一獨立之個體、敬對方有其成長之無限空間、敬對方為一願意付出與成全之家庭分子。由此,人才會比較容易從對孩子的 “私意”之中突破,看到對方生命的莊嚴,以及與家庭結構整體的相連,從而帶領孩子一起為家庭“無私付出與成全”。因此,吾人於家庭中付出之時,非只以滿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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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別家人之個人需要唯是,而須同時“知各人均有其欲付出與成全之心”而成全之。蓋人在為家庭無私付出與成全中,才會更加容易感受到自己的返本意識與家庭意識。人在只享受被愛護當中,只會順此而不斷享受,甚至膨脹自我,生起更大的欲望苛索。此即現代富裕城市中的孩子雖得到充分的關愛,卻仍容易覺得未得溫暖而常對父母多生怨懟之因由。貧窮孩子,每易滿足,產生很深的感恩之情,其真正原因,不在於物質條件之滿足與否,而在於孩子能有對家庭之“付出與成全”之具體參與行動,從中體會自身的返本意識與家庭意識,從而流露感恩、珍惜、回報之情,繼而生起更大之守護、愛護家庭之心,其生命價值發揮的空間得到開拓。因此,讓家人適當參與對家庭付出與成全,此舉至為重要也,其背後之意義即為“個體與整體的互動與融合”、“發揮生命價值的空間得到開拓”。
今人多以諸現實條件,如居住設備、交通方便、經濟問題等而主張小家庭之結構模式。而吾人於上文談到完整的家庭結構,當為三代同堂之說,其背後之根據為吾人之返本意識與家庭意識之要求使然,此結構讓吾人自然流露之情得以貫通於現實並得以安頓落實,此乃吾人稱呼此完整的家庭結構為三代同堂之福之意義。吾人不欲以對錯好壞而對完整的家庭結構與小家庭結構分辨之,而重在指出吾人之精神追求為完整的家庭結構,此是常道;而不得已,吾人只能屈就於現實條件而以小家庭模式去生活,此乃變道。變道不含褒貶意義,其意義只為依據現實情況而變通之法。然而變道終非常道,吾人不能以現實中變道之多而“以變道為常道”,並當努力實現常道,使真正理想的家庭結構得以實現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