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學《論語》:霍師學問的背景理論(九)“禮之先”

恕的開始,是自覺別人的一些壓惡的行為,自己就不會同樣地對人做。依於恕道,便可慢慢去了解“仁”,了解如何能無怨。所以仲弓問仁,子曰:

“出門如見大賓,使民如承大祭。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。在邦無怨, 在家無怨。” 人當受了別人的冤屈或不公,轉而思索,先不把怨反施之於人,而用力轉向於另一方向,最後才能“忘其初對此人之怨惡之心”,這就是“無怨”。

《中庸》有一句話“君子以人治人,改而止”。意思是,“治人”就要懂得給他機會,等他可以自己改變他自己。改得到的,就不需要懲罰,“止”就是不需要再追究了。所以“君子以人治人”,最重要的是懂得給予機會,等待他,知道他一樣是明白道理,而不是由外人去修削他,這是王道的管理,不是霸道或法治。法治就一定要懲罰,但未能鼓勵別人,要給人自覺地去成長,非要如產品般,必要由外削而成,這就是忠恕。所以,下一句就說“忠恕違道不遠,施諸己而不愿,亦勿施於人” 。(取自霍老師課堂內容) 朱熹在《中庸集註》詮釋為“以其人之道,還治其人之身”,因受到近代武俠小說的借用,變成了報復的意思,這和原意剛好相反。中國數千年文化所用的道字,無論是儒釋道或儒道墨法,差不多全用在正面的意思。要講魔道或邪道,也會特別去說明,而不會在一個代表有普遍性的短句中使用,更何況在 《中庸》這本經典之中。因此“以其人之道”,至少應先解作“用他內心的道理”,才乎合道字傳統以來的用法。

所以,當自己受怨、不公道,而不把此怨、此不公道,反斯於此人。這是因為,人是明理的。這便由對你不公的“人”,轉向於一種令人不公的“行為”。人是明理,是指人所惡的本不是人,而是一種傷害人的行為。由此便能收起對“人”的怨懟,轉而對“此行為”的壓惡。孔子就發現了這條“恕道”,而從這條道上,才能根本地,合情理地,消除一般動物本能式的自然地對任何“他人”的怨懟。這種從根源上,轉向用力的焦點,所依據的就人能明理。其他所為時間可淡忘的說法,其實怨在心中只是潛伏狀態,未真正化解。 這就是唐先生對孔子恕道的解說。一個人能行恕道,才能體會“無怨”, 然後才慢慢做到“不尤人”。再進一步,才可講“不怨天”的生命內涵。能感悟“不怨天”的生命意義,才可再講孔子的“知命”境界。

現代很多人一講就是“知命” ,不要說體會,可能連知識層次都未到。

唐先生說,能有忠、有恕、有信,然後才能有敬。再本忠恕信敬,才可以再講禮。(本來今篇想講禮,但寫起來還覺得有話要說清楚,所以下篇才說)

我常說唐先生,能一步一步教我們,去理解霍老師學問的內容根據。沒有認真並大量讀過唐先生的書,真是不容易明白的,我想說的就是這個意思。

《

← 返回《學言》第六十六期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

返回頂端